長江商報消息 ■ 劉楚漢(江蘇 高校教師)
  “在深圳,一般的法官檢察官一年也就10多萬元工資,而一跳槽到企業,年薪100多萬甚至200多萬。”深圳市人大代表郭小明的發言引起眾多代表的共鳴。在25日“兩會”分組審議現場,郭小明等人大代表呼籲,警惕深圳司法人才的流失。(1月26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
  呼籲警惕司法人才流失,和要求為公務員漲工資一樣,內在邏輯都是公務員收入低。事實上,對此的爭議在近段時間已成熱點,客觀來講也難有定論。這其中涉及到參照標準的確定、對工資外收入的統計等等。也許在廣東省深圳市,確有法官、檢察官跳槽到企業能拿到一兩百萬的高薪,但且不說跳槽並非普遍現象,人大代表把這當成提升法官、檢察官收入的理由,我們倒有另外一個疑問:為何偏偏是跳槽能拿到高薪呢?
  企業職工年薪當然並沒有高到平均一兩百萬,哪怕是在高收入的深圳。許多法律專業高材生漂在深圳,找不到工作也是常事。換言之,即便是在深圳企業中,即便是在法律行業中,一兩百萬也是絕對高薪,這樣的職位並不是隨手可得,而是稀缺得很。法官、檢察官能夠輕易謀得這樣的職位,絕非僅僅因為他們的工作經驗,而更多在於他們工作中積累的各種人脈及其他資源。這才是他們跳到企業能夠拿到一兩百萬的根本原因。
  同樣,不僅是法官、檢察官,很多企業對機關幹部的跳槽都是青睞有加的,這其中,都是一個道理。否則,為何辭職的基層公務員很難有此厚遇,而都不得不從頭乾起呢?資源就是效益,這本身沒有問題,但公務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,從機關直接跳槽到企業任職後,會否在與其他單位打交道的過程中製造出不正當競爭,乃至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呢?尤其是當他們再與原來任職或相關機關單位打交道時,會否影響到行政權力的公平行使呢?
  人大代表呼籲要警惕司法人才流失,從司法機關角度來講,是有道理的。推而廣之,從維護整個公務中隊伍穩定的角度,也是需要重視的。但就整個社會層面來看,這些人跳槽之後,是否會利用機關工作和領導崗位掌握的資源,行擾亂市場秩序抑或腐敗之實,無疑更加值得警惕。事實上,《公務員法》明確規定離職官員三年內不得到相關企業任職,而問題在於,這樣的規定對退休官員的約束都不很到位,又何談辭職跳槽人員呢?
  所以,預防包括法官、檢察官在內的公務人員,尤其是領導幹部跳槽到企業任職,不僅是個關乎工資收入的薪酬問題,其實更是個如何完善執行的權力監管問題。當然,回到公務員收入這個主題中,這也恰恰表明,公務員的收入其實真不是只憑工資來衡量的。某種意義上來講,一兩百萬的跳槽年薪就是個生動註腳。即便不跳槽,這種潛在價值也必然會催生出一定的隱性福利。  (原標題:“法官跳槽拿高薪”背後的玄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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