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僅要削該部門的審批權,更要削關鍵幾個人的權力,即所有能源項目的審批和決策,不能是少數幾個人說了算
  □馮海寧
  日前,最高檢對外發佈消息稱,檢察機關以涉嫌受賄犯罪對國家能源局副局長許永盛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長王駿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。該消息是在最高檢宣佈對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郝衛平、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立案偵查兩天后發出。這意味著,3天內,共有4名國家能源局官員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(5月25日《海南特區報》)。
  以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去年落馬為標誌,我國能源系統正式打響了反腐戰役。多名能源官員密集落馬,不僅又一次表明瞭中央反腐決心,似乎也把能源局列入反腐重點,而且也說明能源系統腐敗相當嚴重——“蛀蟲”既多又很貪婪,比如,煤炭司副司長魏鵬遠被帶走時家中發現上億元現金。顯然,能源系統反腐好戲才剛開場。
  眾所周知,不僅有國家能源局,各省市也有能源局。國家能源局多名官員相繼落馬,恐怕地方能源局也難是清水衙門。儘管目前個別省市的能源官員也被查,但坦率地說,這場能源反腐風暴才剛剛開始,只要對已經掌握的腐敗線索順藤摸瓜,或者鼓勵社會舉報,應該還有不少蛀蟲會現出原形,還有更多能源腐敗窩案暴露。
  在筆者看來,儘管去年以來能源系統反腐之風越刮越大,反腐成績斐然,但總歸是一種事後反腐。雖然說事後反腐必不可少,但腐敗已經帶來多種損失,比如,增加了反腐成本,損害了能源部門聲譽,尤其是腐敗成本最終轉嫁給國家和能源消費者。雖然事後反腐會輓回一部分損失,但有的損失是無法輓回的。雖然事後反腐通過殺一儆百也有警示預防效果,但顯然不如事前預防腐敗效果有力。
  所以,針對能源系統腐敗,在強化事後反腐的同時,更要強化事前預防腐敗。由於腐敗的根源在於權力,所以說,有效治權才是最好的反腐。那麼,如何才能有效治理能源系統的權力呢?筆者以為,首先要根據能源系統的特點來治權。能源專家林伯強認為,能源項目屬於資本密集型,投資數額一般都很大,動輒數百億元。同時,全國的項目太多,而負責審批的,“主要是幾個人在批,權力比較集中”。
  這就是說,目前能源系統至少有三大特點:一是錢太多;二是項目多;三是權力大。無疑,這很容易出現腐敗,因為錢太多的領域(如房地產)容易成為腐敗高發地,項目多則腐敗機會多,權力過於集中更容易滋生腐敗。當這三個特點集中在一個領域,必然導致腐敗幾率高,涉案金額大。因此,治理能源系統的權力,既要削權,又要限權。
  儘管新一屆中央政府簡政放權的力度很大,能源系統也下放了部分審批權,但我們要意識到,當剩餘的審批權集中在幾個人手中時,對這幾個人來說,削權之後權力還是很大。所以,不僅要削該部門的審批權,更要削關鍵幾個人的權力,即所有能源項目的審批和決策,不能是少數幾個人說了算,既要在體制內形成民主決策制,也要在體制外形成民主決策制,最好是雙保險。
  鑒於能源系統有自己的特點,而且腐敗多發高發,筆者以為,有必要對能源部門實施特殊療法。比如,在能源系統全面推行“簽字背書”,即所有的審批、決策性文件,由主要負責人和部門紀委書記同時在上面簽字,一旦發現腐敗,簽字者也承擔相應責任。把監督納入決策過程,可限權。
  (原標題:應針對能源系統特點預防腐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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